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考试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培养学生的诚信和诚实品行,杜绝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具有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籍的全体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根据情节做四种认定:违纪警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
第二章考试违纪警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试中,考生若有下列违纪倾向,监考人员应立即给予违纪警示,帮助考生纠正不规范行为,有效预防考试违纪或作弊。
(一)未带考试证或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二)开考前5分钟,考生座位内外或身上有草稿纸、手机和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者;
(三)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者;
(四)考试中左顾右盼、坐姿不正者;
(五)考场外喧哗,干扰考场秩序者;
(六)被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纪倾向者。
第五条考试中,监考教师对考生提出违纪警示后,考生继续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要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违纪。
(一)考试中,有违纪警示所列行为之一,且警示无效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或用示意动作传递信息者;
(三)外推明示或竖起答卷为他人抄袭提供了方便者;
(四)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考试资料或借用他人考试资料者;
(五)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第七条有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凡受到警告及以上程度的处分者,均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第四章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一)开考后座位上或身上有书籍、笔记本、纸条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者;考试中携带手机及其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者;
(二)考试中以各种形式索要、传递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三)考试中强拿他人试卷或抄袭他人答案者;
(四)考试后,被认定为抄袭、雷同试卷者;
(五)试卷被他人强拿,而未举报者;
(六)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者;
(七)采用各种手段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登录成绩者;
(八)在试卷上涂划标记者;
(九)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十)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其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所获得的奖励学分亦不能冲抵此门课程。学校同时把该生的作弊记录报到教育部,记入该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考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中互换试卷或互写对方姓名者;
(三)在校读书期间已经因为作弊受过处分并再次作弊者;
(四)考试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情节恶劣者;
(六)参加国家考试作弊或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丢失者。
第十一条有严重作弊行为者,根据其认错态度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所获得的奖励学分亦不能冲抵此门课程。学校同时把该生的作弊记录报到教育部,记入该生诚信档案。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监考人员及时制止,对于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经现场确认后予以暂扣,同时,将违纪作弊考生交巡考或考务人员带至教务处,教务处核实确认后,交考生所在系辅导员带回系里进行教育,由考生书写违纪作弊事实经过以及对错误的认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及违纪作弊证据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收到违纪作弊证据以及学生所在系提供的违纪作弊考生的书面材料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签署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院长批示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对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系收到正式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尤其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学生本人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正式退学文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校在籍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类考试中如果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均参照本细则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