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了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党委办公室、教务处领导担任。委员8人,由学生处、保卫科、政治教研室、院团委、各系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学院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系、专业、班级、姓名等);
2、申诉请求;
3、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4、申诉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的申诉。
(一)申诉人对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和程序有异议的。
(二)申诉人指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合的。
(三)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的。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内的。
(三)已自动撤诉,而在规定时限外又重新提出的。
(四)就同一处分(处理)决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书之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从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发出部门。送达申诉人可采取下列方式:
1、送本人签收;
2、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或家庭住址邮寄;
3、在校园内公示15天。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决定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学生处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院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