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发表时间:2019-03-29 17:38 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学院要以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将从严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通过管理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5.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2.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在校内饮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团体,应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明确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学院在校内公示一周后视为送交。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违纪处分的异议申诉和维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15个工作日内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已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自9月<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font-family: "&font-size: 13px">1日起实施。本规定未尽事宜,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