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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03-29 17:43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促进全院学生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及任职条件

第一条 学生干部包括院、系团委学生委员,院、系学生会委员,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党支部学生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学生辅导员助理,学生公寓“三长”(楼长、楼层长、寝室长)。由学生处、系和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干部。

第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素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聘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由各系团委推荐,院团委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二)辅导员学生助理由辅导员推荐,经系审核批准。

(三)各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参照院团委、学生会干部选聘方法,报院团委批准。

(四)团支部干部由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报系团委批准,院团委备案。

(五)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自荐、班导师或学生推荐,经班务会选举产生。新生或特殊情况下,班级干部可由辅导员直接任命,报系备案。

(六)公寓寝室长由辅导员指定,楼长、楼层长由学生处指定。

(七)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院团委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八)其他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申请,系团委推荐,报系领导批准。所有学生干部一律填写《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系存档。

第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 每学期学生处、各系、院团委要联合组织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等,促进学生干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由学生处、系和院团委分别对各类学生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

(一)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评、互评和主管部门评定三个部分,共100分。

1、自评:由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评定,占总分25%。

2、互评:由所在学生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进行评定,占总分25%。

3、所在班级辅导员、系领导、院团委及学生处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进行评定,占总分50%。

三种评定分值累加作为考核的最终分值。考核分值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优,分值在60分者为合格,分值在59分(含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考核步骤

1、学生干部本人作述职报告,并自评;

2、填写考核表,进行互评;

3、所在班辅导员写出评定意见,主管部门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内容

工作态度

(30分)

①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10

②工作作风和全局意识………………………………………………5

③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10

④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5

工作业绩

(30分)

①岗位职责履行情况…………………………………………………10

②工作实绩……………………………………………………………10

③桥梁作用的发挥……………………………………………………10

工作能力

(20分)

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0

②组织、协调、管理能力……………………………………………10

学业状况

(20分)

①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情况……………………………………………10

②本学年学习成绩情况………………………………………………5

③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5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协调工作。

(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学院各级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参加接受学院各种培训活动。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在学习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积极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政治上与学院保持高度一致,勇于开展批评、向不良倾向作斗争。及时向各级组织和领导反映学生的真实情况和合理要求。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条 凡经考核为优秀者,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均可以参加以下评选活动:

(一)推荐为省、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二)推荐为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团干部”。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为合格,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均可参加院“优秀单项奖”评选。学院对获奖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作如下处理:

(一)考核不合格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二)受到行政和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三)受通报批评者,劝其退出学生干部行列。

(四)工作不尽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免去学生干部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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