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规定发表时间:2019-03-29 17:39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一条寒暑假结束后学生持学生证到辅导员办公室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训、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以及必须参加的政治学习等一切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无法准确确定学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天视为6学时(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第四条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辅导员同意并报系领导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先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三联单,经批准方可生效。 第六条请假条存根联由辅导员留存,第二联交舍务管理员,另一联交由班长保存,班长在上课前交任课教师查阅。假期结束后,请假学生应当向辅导员销假。 第七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或学院卫生所开具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可先就医,事后凭医院诊断书或就医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诊断书意见栏中,有“建议休息(住院)X天” 字样的,从开具诊断书之日起X天内(含节假日),可以不参加集体活动,需回家治疗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有“不参加剧烈活动”字样,必须正常上课,可不参加体育课、早操、外出实习等活动。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要及时通知教务处。 (二)放假期间学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事先用信函或电话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应及时向系领导汇报,并将学院意见及时反馈给学生。病愈返校后,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偏远地区可为乡级医院)正规诊断书或住院病历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在考试期间,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住院证明或急重症(急重病可在考后补办)诊断书,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 (一)三天以内者,由系书记批准。 (二)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 (三)一周以上者和事假续假者,经学生处、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上自习课时班级集体请假,由学生处、教务处协商批准。 第九条假期返校时,因不可抗拒等自然因素,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当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凡请假的学生,必须按时销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必须在假满前一天与学院联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双休日时间可自由外出,但不准在外过夜。(周五、六在21:00前,周日在18:00前返校)家住在大连市内各区的学生,周五下午下课后可以请假回家,周日18点前返校。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勤或请假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