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发表时间:2019-03-29 17: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团体是由基于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学生自发组成的,是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团体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应按学生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学生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准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三条学院团委具体指导学生团体工作。各学生团体一律平等,在学院团委的具体负责下成立团体部,协助院团委民主管理和协调各学生团体事务。 第四条学生团体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载体。它的任务是发挥学生特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院培养品学兼优的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五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团体必须聘请至少一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的我院现任教职员工担任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团体活动的指导。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七条学生团体的发起。学院在籍学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规定,可申请发起成立学生团体。 第八条学生团体的申请、成立、注册、撤销。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团体者,首先向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学生团体的章程,主要负责人简历、联系方式,指导教师简历、联系方式,学生团体人数,活动计划等。 (二)起草本学生团体的章程。学生团体的章程应该说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学生团体的终止程序,其它必要事项。章程应与学生团体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三)由该学生团体发起人到院团委领取《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学生处批准后,予以公告,学生团体方可正式成立、注册。《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由团委备案。 (五)团委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六)学生团体的撤销须向团委申请,经批准清查账目后方可撤销。 (七)每年9、10月份,院团委对各学生团体和新申请的学生团体进行审核、登记、注册。 第九条学生团体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章学生团体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学生团体部是在院团委学生会领导下,对全院学生团体行使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必须由专人负责。负责人除对本学生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该对学生团体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学生团体公物等负责。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一般在本学生团体内和院内开展工作和活动,一般不进行跨院活动,如果要开展校际活动或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与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团体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院的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各学生团体之间,学生团体与其它学生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应由院团委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取缔等处罚: (一)违反学生团体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二)开展活动的范围、内容与其宗旨不符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参与非法活动的。 (四)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时注册的。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七)无故不参加院团委召开的有关会议,每学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八)进行不实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纪律涣散、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学院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学生团体成员 第十七条凡在我学院注册的在籍学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凡申请加入学生团体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团体申请,报学生团体部备案后方可成为学生团体成员。被批准后的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以学为主、团体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学生团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学生团体,须向学生团体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学生团体部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属于自行退出所在学生团体,由所在学生团体除名,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有权按照本学生团体章程停止本学生团体成员在学生团体内活动资格,但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章学生团体干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干部是学生团体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学生团体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的学生担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的主要干部由学生团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干部在学生团体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团体章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干部要经常联系本学生团体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本学生团体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对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对不称职的学生团体干部,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依据学生团体章程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院团委对学生团体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干部有权向学生团体大会提出罢免意见,由学生团体大会依据章程履行相应的程序。学生团体干部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院团委将作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人选进行重点推荐。 第六章学生团体经费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经费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缴纳和社会资助。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 第三十二条各学生团体经费由学生团体部监督管理,自我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学生团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账目清楚,每月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团体成员监督。每学期末向团委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章学生团体的考核评比 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部每学年对学生团体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十五条院团委每年在学生团体中开展“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活动,对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反映良好的学生团体,给与重点扶持和表彰。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