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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29 17:35

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通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提高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学院《关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毕业实习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高职学生要有顶岗实习经历的要求,要引导学生尽量走向社会参加顶岗实习,并积极通过顶岗实习实现就业。为此,学院要努力创造条件与相关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尽量安排学生到签订协议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提升职业能力。
   
第二条  毕业实习时间原则上要超过半年以上。根据国家鼓励高职生参加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的政策,允许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缩短毕业实习时间。
   
第二章  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领导毕业实习工作。
   
第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实习计划,各系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时间、地点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习计划时,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后酌情变更。
   
第五条  制订毕业实习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实习的内容和进行方式;实习时间安排、实习记录;实习考核标准、方法等。毕业实习大纲编写由各系负责,经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毕业实习期间,如果学生具备就业条件,能签署就业协议者,允许学生转到就业岗位上,继续完成实习任务。
   
第七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批,可在考试结束后再参加毕业实习。
   
第三章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负责安排选派。
   
第九条  学生毕业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协助系领导做好实习的动员、布置和准备工作,向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结合实习性质、实习岗位、实习生活等对学生的实习进行全方位的关心、指导。
   
第十条  建立指导教师与实习生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实习生进行一次联系,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思想、业务、生活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一条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无故未按时进行指导甚至与学生失去联系,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因指导、管理未尽责任,导致学生的实习工作出现事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认真地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应结合学生实习态度及表现、实习记录、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毕业实习的相关材料送交各系。
   
第四章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毕业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毕业实习记录后方可参加毕业实习总结会,获取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毕业实习成绩应结合学生实习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实习记录完成的质量,按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凡在实习期间缺席1/3及其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合格,必须重新补修。
   
第十五条  各系在毕业实习总结结束一周内,将考核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  各系在毕业实习的学期末,进行毕业实习教学文档的整理和归档,做好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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