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生的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条 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权利,注重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管理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略)
详见《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违章用电,禁止使用学院明令禁止的各种电器;不得在校内饮酒。学生出入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规定,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团体,应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风建设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不按规定离校,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送交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详见《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的办法,详见《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销,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已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作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