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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29 17: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院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院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行为性质、过错严重程度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举报他人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协助有关人员查清、核实违纪问题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
   
(六)因多次违纪受到处分,屡教不改,且又违纪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
   
第十一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住院医疗等费用。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行政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取消参评各种荣誉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扰乱社会、学院秩序,影响社会和学院稳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改悔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其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则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的,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社会、学院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强迫、诱骗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唆者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棍棒、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先动手打人的,酒后闹事且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及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升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引入非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七)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十)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恐吓、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折价)在200元(含200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初次偷窃,作案数额(折价)在200元(不含2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项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3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达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达300元以上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并已受过处分而再犯的或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院批准而非法经商、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当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调戏、侮辱、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对撕毁、涂改学院文件、决定、通告、通知、板报、标语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和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端,有伤风化行为的,经劝阻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制毒、贩毒和唆使他人吸毒、制毒、贩毒的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寝室或带领异性进入寝室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一律开除学籍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请假,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达3-6天(含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累计达7-10天(含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累计达11-14天(含14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累计达15天以上的(含 15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累计旷课(含自习课,下同)2-4学时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2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8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24学时(含2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旷课受过处分,再因旷课构成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阻碍、拒绝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服从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饮酒(含啤酒,葡萄酒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大连软件职业学院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弩、仿真枪、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等违禁器械未造成后果的,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在网络中发布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院规院纪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院规院纪,尚不够处分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被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辅导员应立即向系领导报告;重大违纪事件可直接上报主管院领导;触及刑律的违法事件,可直接上报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处、系协助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送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对学生实施处分,由学生处下达处分决定并发送各单位。
   
(三)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及两个以上单位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对违纪的学生实施处分,事后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五)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六)处理违纪事件应当具备的书面文字材料: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2
、当事人的检查材料;
   3
、询问笔录;
   4
、证人的证明材料;
   5
、医院的有关材料(诊断书、化验单等);
   6
、各级领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班的辅导员填写《大连软件职业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一并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下达处分决定,并在全院公示。
   
(三)由系指定专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在《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单上签字。
   
(四)向受处分学生送交处分决定时,需要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签字样和日期,两名见证人同时签字证实。随后可将《处分决定》放在受处分学生的床位上,既视为已送交。
   
(五)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来学院,送交人可将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送交给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34款。
   
(六)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院所在地的,其本人、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接到通知后,不来学院的,可以邮寄的方式送交,送交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七)学生拒不接受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退学处理意见确实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在校内公示一周后视为送达,公示三周后不办理退学手续,学院公示除名。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违纪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要坚持以育人为本、促进转化、激励进取的原则。同时,教育管理必须实行重点帮教责任制,帮教责任人每月至少与受处分学生谈心交流一次,受处分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院行政管理规定受到处分后,经过帮教能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在学业、遵章守纪、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解除或降低处分等级。
   
第四十条 解除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条件。
   
学生受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里考核认定、学生处批准可解除处分。学生受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后,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里考核认定、学生处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降低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学生受记过处分六个月后,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里考核认定、学生处批准可降低一级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系里考核认定、学生处批准可降低一级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申请降低一级处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毕业年级的学生,毕业前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或通过应用本科所有课程考核、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为优秀且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均可申请降低处分等级;受处分已满三个月,且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已满六个月,且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解除或降低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或降低处分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里考核认定,填写解除或降低处分等级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
   
(二)解除和降低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要在学院公示,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并责成专人与其谈话。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原规定作废,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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