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1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发表时间:2019-04-03 10:2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各地区和高校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各地区要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平台可根据在孵企业需要和自身运营特点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对认定的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30号)精神,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予以补贴,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对地方性金融组织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予以奖励。鼓励发展科技金融,对小贷公司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给予奖励,对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奖励和代偿损失补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上述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分担30%,市财政分担25%,县区级财政分担45%。各地区可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要求,因地制宜提高贷款额度、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金融局作为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及汇总等工作;各地区要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扎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具体范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按规定采取企校合作、订单式培训方式,组织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在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按职工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不足部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七)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分类确定标准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优先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可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相关机构颁发的技师培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发布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发文之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人社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支持就业创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办、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就业扶贫对口帮扶。对吸纳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和稳定就业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确定。上述资金由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所在地区从财政援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技能扶贫行动。针对贫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规定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就业扶贫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五、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要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指标,逐级分解,督促落实。对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的责任人按规定问责。要强化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地工作进展,形成各方共促就业合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预警稳定就业专门预案,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根据形势变化迅速反应、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妥善应对,综合采取延长就业创业服务周期、加大频次密度、启动储备政策等方式,有效处置突发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确保政策落地。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工作、督促政策落实、加强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台具体落实意见,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力度,细化完善操作办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推介,依托网站、移动客户端、政府办事大厅等线上线下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重点企业、困难群众,要入企入户开展点对点宣讲,精准推送政策。要加强对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培训,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动态更新、跟踪服务工作。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报材料,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完善市、区市县(先导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公共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国家、省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下达的部分资金,要及时按国家、省规定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